唐政字〔202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切实减轻园区企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事项负担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16届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
关于切实减轻园区企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事项负担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减少企业编制评估评价事项报告的数量,压缩建设项目涉及评估评价事项报告编制时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项目落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将企业组织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由属地政府组织实施区域评估或对具体项目进行评估评价,企业不再组织编制评估评价事项报告,有效解决企业评估评价事项多、时间长等问题,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全面覆盖。除报省级及以上审批和不适宜政府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外,其他事项全部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分别在供地前和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统一办理,实现事项全覆盖。
(二)政府编制,企业减负。区域评估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相关费用纳入园区或属地财政预算;具体项目的评估评价事项由属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相关报告,相关费用纳入属地财政预算。
(三)部门协同,同步开展。属地政府应统筹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同步开展尚未完成区域评估的事项,一次性编制完成全部必要的区域评估报告。对纳入实施范围具体项目的评估评价事项,各部门要建立工作对接机制,确保各事项同步开展,并加强对编制过程的指导和监管。
(四)多评合一,并联审批。对具体项目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采取统一受理、同步评审、并联审批方式,纳入“一次办”流程,在取得施工许可阶段完成各项评估评价事项的并联审批。
三、实施范围
(一)区域评估事项:纳入5年内招商引资计划且占地500亩以上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包括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等项目建设所需必要的区域评估事项。
(二)具体项目评估评价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节能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等。
四、实施方式
(一)区域评估事项
1.供地前必须完成的区域评估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供地前完成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等项目建设所需必要的区域评估事项。
2.成果应用。对已完成区域评估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区域,各级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应承认其区域评估成果的有效性,评估成果供入驻该区域的项目免费共享,可简化或不再单独办理入驻该区域的项目评价内容。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完成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评估成果供园区内企业共享使用,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外,其他单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②地震安全性评价。对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实行承诺制,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供园区内企业共享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价结果和相关抗震设防要求,应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文件。
③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已完成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已办理区域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或审查的,不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评估区域涉及矿产资源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地前,应到省自然主管部门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④水土保持评估。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经审查同意后,开发区内征占地面积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200万立方米以上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对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实行承诺制(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仅进行形式审查。
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办理项目环评手续时,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设项目,可与规划环评共享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选址符合性分析、总量控制要求、配套基础设施可行性等内容。
⑥考古调查勘探。通过地面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真实、准确廓清地面文物分布、地下文物埋藏情况,形成文物资源区域评估报告,评估成果供园区内项目使用,对涉及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工作要求。2022年底前,满足5年招商引资计划且占地500亩以上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涉及的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规划环评、考古调查勘探等项目建设所需必要的区域评估事项要全部完成。
(二)具体项目评估评价事项
1.全面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工作。由市、县两级出具规划条件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应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工作,在供地前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负责,通过工改系统开展项目策划生成,确定项目需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已完成区域评估事项的,需在工改系统上传评估成果,由相关部门确定成果应用形式。
2.供地前完成的评估评价事项。对前期策划生成确定的需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涉及以下事项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在供地前完成涉及事项的评估评价报告编制,包括:
①属地发改部门负责委托编制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价报告;
②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委托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③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3.在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完成的评估评价事项。除供地阶段完成的评估评价报告外,策划生成确定的其他评估评价事项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包括:
①属地发改部门负责委托编制节能评价报告;
②属地水利部门负责委托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③属地气象部门负责委托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4.工作要求
①对前期策划生成阶段确定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事项,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供地前组织完成报告编制工作,原则上不影响供地计划实施。
②在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编制的评估评价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并提交项目设计单位,用于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完善。
(三)不宜由政府组织编制的评估评价事项
对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等不宜由政府组织编制的评估评价事项,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属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评估和政府委托评估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属地职责,实行一把手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亲自部署,明确本地区具体牵头和责任部门,建立工作专班,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级开发区、园区要抓紧做好区域评估事项的计划安排和资金核算。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评估评价报告编制的年度资金核算,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不少于3家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实行一年一招标,服务不间断;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评价报告编制的项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仅负责完成首次报告编制工作,因意向单位建设内容、建设方案发生调整等原因造成已编制报告无法使用或产生额外费用的,由投资意向单位自行承担。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政府委托评估相关事宜能够顺利推进。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经策划生成确定需要单独开展评估评价事项的具体项目,建立资规、住建、发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文旅、水利、气象等部门以及投资意向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在土地供应前、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分别由资规部门、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开展相关工作。其中投资意向单位明确项目建设需求;报告编制单位提出编制报告所需条件;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所需编制的评估评价事项清单,提出编制报告要求,并在组织开展评估评价报告编制前,与投资意向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确定是否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持续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对于报告编制完成时限、完成质量、完成深度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监管不放松、不缺位。对于本部门委托实施的评估评价报告要精准、全面掌握编制情况、报告内容,有针对性实行有效监管,确保适用于项目需要。
(五)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第一时间将区域评估成果进行公示公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宣传推广,确保企业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政策和应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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