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地名命名必须严格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命名地名;(二)不以外国地名命名;(三)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四)同一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乡(镇)村名称,同一乡(镇)道、路、街、巷、居民区等名称,均不得重名、同音;(五)以楼、厦、花园、广场、公寓、别墅、山庄等词作通名的,应与实际相符;(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当与所在区域内主地名一致。
问: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一)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停止使用,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使用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废除;(二)不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在地图中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销毁或予以没收,已发行销售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涂改、玷污、遮挡和毁坏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问:我市地名命名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根据国家、省、市规定,我市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三)含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除纪念性地名外,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
(五)不得使用外国地名读音或者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
(六)一地一名,名称应当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适应;
(七)省内的乡镇名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同类地名名称,不应重名、谐音;
(八)一般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命名本行政区域名称;
(九)乡镇名称以乡镇人民政府所驻居民点名称命名,街道办事处名称以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命名;
(十)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其专名应当与所在地主地名的专名一致;
(十一)地名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自造字、已废止的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一般不使用多音字,不单独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问:我市跨不同区域的地名命名应如何办理?
答:1.在国内著名或者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2.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分别由相关行政区域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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