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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各部门有哪些具体职责?

发布时间:2010-11-19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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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的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民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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