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气(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教育费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我市于1998年开始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10年城镇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310元。
问:在核定家庭成员收入时,包括哪些经济收入?
答:一般包括四类:(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离退休费、退职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及职工遗属补助费;(三)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四)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问: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如何按实际收入计算?
答:(一)在职职工的实际收入按用人单位标准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二)下岗、失业和领取离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的实际收入按照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三)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又有其他收入的,或者无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按省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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