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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0-12-02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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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劳动者自主择业”,指的是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政府促进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

2.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什么权力?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力。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哪些主要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就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4.国家倡导什么样的就业观念?

《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

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5.就业专项资金的法定用途有哪些?

《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6.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在维护公平就业中承担什么义务?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7.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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