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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0-12-03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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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二)户籍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

问:审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都有哪些步骤?

答: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居民代表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公示和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问:被批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保障金怎样支付?

答:(一)对无家庭收入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二)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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