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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0-12-10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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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三)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两次不接受劳动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问: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是实行动态管理吗?

答:(一)享受保障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季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保障家庭进行复查。(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停止发放保障金,并收回或注销其《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仍符合条件,但其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按程序办理减发、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问:被批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要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吗?

答:(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定期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或劳动。(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益活动站、点,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公益活动或劳动。(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或劳动的,取消其家庭当月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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