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批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后,如何发放保障金?
答:对符合低保条件、经县牗市牘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困难户,由乡牗镇牘人民政府按季度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问:农村低保户家庭经济收入变化后,应如何处理?
答: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变化情况。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停止发放保障金,并收回或注销其《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仍符合条件,但其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按程序办理减发、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如何公开?
答:村委会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对保障对象、低保补差实行按季公开。
对违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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