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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1-01-21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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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如何实现动态管理?

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县、乡(镇)、村在每年年初对农村低保家庭进行一次复查。

(一)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及收入发生变化的,经村委会、乡(镇)政府评议、审核后,张榜公示,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级民政部门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保障金或终止低保待遇手续。

(二)县、乡(镇)民政部门应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低保对象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复查,家庭年人均收入发生变化后,应当向所在村委会报告变化情况。

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无故不签署同意意见的,对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虚报、冒领保障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如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答:市民政局将在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对低保对象审批、保障金发放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可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同时,采取从备案表中随机抽取低保对象向其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各地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保障对象认定不准确、办理程序不规范的县(市)、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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