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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问税3

发布时间:2011-06-02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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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读者问: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在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1)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立维刘珲

一位私企员工问: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立维立峰

一市民问:大学生自主创业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111日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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