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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1-08-05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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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在保护好纪念建筑物之外,还有哪些职责?

答: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在保护好纪念建筑物之外,还应当收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应当建立健全瞻仰凭吊的服务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办方便群众瞻仰凭吊的服务项目,优化观瞻环境,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问:对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行为怎样进行处罚?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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