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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1-09-02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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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轻微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 万元(含1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1 万元以上5 万元(含5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问: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应受何种处罚?

答: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 万元(含1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1 万元以上5 万元(含5 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 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予以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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