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能作退休安置。
问:退休士官交接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退休士官的确定安置去向,列入年度审定计划,对审定合格的列入年度交接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由部队师级以上军务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问: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问: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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