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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2-03-23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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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否设立分支机构?凭什么申请刻制印章?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如何办理?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问: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答:一是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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