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答: 一是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是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是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是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是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问: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有何规定?
答: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问: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接受财务监督?
答: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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