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是怎样核定的?
答: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问:城市低保家庭实际收入难以核定及其它特殊情况,怎样核定?
答:(1)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按本人实际收入计算。(2)企业下岗职工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后,本人通过自谋职业又有其它收入的,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本人又有其它收入的,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既不自谋职业又不申请就业的,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有就业愿望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不愿接受的,按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5)自谋职业的人员,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起点计算收入。残疾人自谋职业难以核实收入的,比照本款规定适当核减其收入。(6)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费,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结余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按低保标准抵扣直至扣完方可申请低保。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维护: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 网站标识码:13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