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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2-09-07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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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救助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0106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201091日起施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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