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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什么行为应受到追究?

发布时间:2012-11-16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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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什么行为应受到追究?

  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是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是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是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是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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