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 年9月24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全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做关于修订《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一)粉煤灰排放量巨大,综合利用任务艰巨。截至目前,我市辖区内共有燃煤发电企业17 家,以2009 年为例,总耗煤量为1809.45 万吨,总产灰量为642.41 万吨/年(其中干排灰481.93 万吨/年,湿排灰160.48 万吨/年);此外还有大量的工业锅炉,如2012 年总燃煤量为371.5 万吨,总产灰量为131.89 万吨/年。粉煤灰可以广泛应用于建材工业、市政道路、建筑工程建设领域,经过高科技提取的物质可以应用于航空航天事业。以2009 年为例,我市综合利用粉煤灰537.31 万吨,利用率达到83%,但仍有大量的粉煤灰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存在污染环境和占用土地资源等问题。我市现有大小储灰场8 座,累计粉煤灰堆存量达4116 万吨,占地达5656.7 亩。
(二)现行《条例》已不适应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的需要。为推动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市于1996 年出台了原《条例》。条例的施行,对推动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遏制无序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停收、综合利用认证手续变更等问题,造成原《条例》在诸多方面与现行政策存在冲突,已经不能发挥应有的调节和管理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亟需修订《条例》。
二、《条例》的修订依据、廉洁性评估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其原则精神及各项内容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由于国家发改委等10 部委联合制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自2013 年3 月1 日起施行,2013 年7 月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要吸纳新规定精神的审查意见,据此我们对修订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修订严格遵循立法程序,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审核过程中按照《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条例》的合法性、科学性、廉洁性和利益冲突等方面进行了评估。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通过书面、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收集的意见给予了认真研究和合理吸纳,体现了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在注重与上位法衔接的同时,密切结合我市实际,还借鉴了南京、南昌等市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经验。修订《条例》目的是为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促进我市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不存在与公共利益、不同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
《条例》共二十四条,对粉煤灰产出和利用行为、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相关扶持政策和办理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对粉煤灰产出和使用单位的管理
为规范粉煤灰产出、使用单位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推进综合利用,与原《条例》相比,《条例》第七条增加了对未达到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产灰单位整改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的内容;第十一条建立了粉煤灰产出单位报告制度,对报告内容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十三条增加了规范粉煤灰产出、使用和运输单位相关行为的内容。
(二)关于粉煤灰堆积过量的应急处置
目前,粉煤灰主要应用于建材工业、市政道路、建筑工程建设领域。为防止这些领域因生产经营形势变化减少粉煤灰的利用,造成粉煤灰堆积,可能出现溃坝、扬尘等灾害或者污染,《条例》增加了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当储灰场储灰量达到临界库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或者危及公共安全时,进行应急处理。
(三)关于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扶持
为鼓励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结合实际,对相关扶持政策作出了调整。一是第十五条吸纳国家《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了鼓励对粉煤灰进行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的内容;二是在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取消了粉煤灰排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规定,同时规定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按年度列支,以保证粉煤灰综合利用扶持资金和管理工作需求;三是第十七条按照现行政策,对相关优惠措施进行了调整,由于养路费已经停止征收,原《条例》中有关“减免养路费”的规定已失去意义,予以删除。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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