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转外住院、异地急诊发生的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20%降低至10%。
解读:转外住院、异地急诊发生的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首先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按规定予以报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原来的20%降低至10%。
政策规定:转外住院的参保人员原则上选择转往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异地急诊住院原则上应就近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解读:所转医疗机构是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同时为公立三级医院。
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异地急诊住院起付线按照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标准执行。
解读:转外住院、异地急诊住院起付线标准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标准执行,目前参保职工600元、参保居民700元。
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应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往我市范围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持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市本级三级综合或二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县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的转院申请单,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转往我市范围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病情危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应在转往地办理住院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转院期限不超过90天,备案手续当次住院有效;因病情需要延长住院时间的,应持就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转院期限逾期前1至10天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参保人员在转往医院一次住院治疗终结后,需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只需持首次转院申请单复印件和转往医院复诊意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继续住院治疗,不需再次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申请单。
解读:本市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或无法治疗、危重疾病需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提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所转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需提前办理转院手续;急诊转院应在转往地办理住院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转院期限不超过90天,备案手续当次住院有效。当次住院需要延期治疗的,应持转往医院诊断证明,在转院期限逾期前1至10天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在转往医院一次住院治疗终结后,需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只需持首次转院申请单复印件和转往医院复诊意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继续住院治疗,不需再到当初开具转院申请单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申请。
政策规定:取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异地急诊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在本人治疗终结后,由参保单位或医疗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为其办理报销手续。不符合急诊住院条件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解读: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不需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急诊备案手续。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由专管员负责为其办理报销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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