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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
—— 2016年11月29日在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发布时间:2016-12-2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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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全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做关于修订《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于2000年8月4日颁布实施的。16年来,对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到2015年底,我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10250.76公顷,绿化覆盖率41.17%;园林绿地面积9623.02公顷,绿地率38.65%;公园绿地面积2981.01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5.08平方米。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比如城市绿地面积不能满足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需要,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缩水现象严重,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处理措施偏弱,城市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监督检查措施需要进一步规范等等。同时,恰逢2016唐山世界园艺博览会召开和一系列重大活动的举办,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

城市绿化发展的新形势和遇到的新问题,都是现行《条例》制定时所未能预见的,也是其所不能应对的。为适应我市城市发展新形势和园林绿化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促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的修订依据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吸纳了住建部和省政府规章及有关文件精神,吸收了天津、上海、杭州、湖州等地城市绿化的立法经验和管理理念。《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监督与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与现行《条例》相比,本次条文修改的幅度比较大,主要针对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以及现实中迫切需要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将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条例》共修改了30条,其中增加8条,删除8条,合并2条,拆分1条。现就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注重规划与建设,充分发挥引领作用

现行《条例》对规划与建设部分规定的比较粗犷,一些条款的表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不利于城市绿化工作的开展。作为本次修订工作的重点,我们重新进行了制度设计,并把一些在实际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政策措施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吸纳了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

1.统一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城市生态建设和改善人居环境以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为此,《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别编制本地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增加“确定城市绿地的绿线”条款。现行《条例》未涉及确定城市绿地的绿线事宜。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确定城市绿地的绿线对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条例》第九条明确: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不得任意调整。

3.适当调整建设项目绿地率标准。一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第一项增加了关于“居住区内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的规定;二是参照《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增加了“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的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4.取消相关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在《条例》修订过程中,遵循简政放权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审批、收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一是取消现行《条例》中第十六条,即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将审查结果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等环节;二是取消现行《条例》第十八条,即市、县(市)区对绿化工程项目的审批事项;三是取消现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并根据冀建法〔2013〕18号文件要求,取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等收费项目。

(二)加强管理与保护,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1.明确树木权属,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是城市绿化建设的基本元素,不仅美化城市环境,而且对防治污染、降低噪音、提升空气质量起到重要作用。《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树木的权属,重点整治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力度。

2.明确绿地管理责任,保护绿化成果。近年来,私自占用、破坏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一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二是列举了十三项禁止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三是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了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专章设置“监督与检查”。现行《条例》未设置监督检查章节,修订过程中,考虑到随着一些审批、收费项目的取消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对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这一变化,《条例》增加了“监督与检查”一章作为第四章,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信用考核体系,明确管理养护单位的责任和监督检查措施。

2.法律责任更具有可操作性。《条例》根据章节具体内容的变化,一是授权建制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这样规定,填补了建制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空白。二是根据唐山工业污染严重的现状,适当强化乔木的种植,以发挥乔木吸附有毒有害气体、改善空气和环境质量的重要作用。为确保绿化工程质量,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条例》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具体树种比例,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在第三十六条设定了行政处罚。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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