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办法》实施后,对清东陵的保护管理工作将带来哪些变化?
答:清东陵陵区范围80平方公里,有22个行政村,2万多居民,文物保护环境十分复杂,需要对老百姓生产生活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对文物及周边环境造成破坏。本次修订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其管理职能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由侧重旅游开发调整为以保护管理为主,修订后《办法》第四条明确将《清东陵总体规划》调整为《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新编制的《清东陵文物保护规划》对清东陵陵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以及陵寝、墓葬的名称都作出了调整和规范,更加有利于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
问:据介绍,目前陵区内尚有很多居民,这无疑增加了陵区的保护和管理难度,你们将如何处理好民生、稳定与保护、发展之间的关系?
答:首先,保护清东陵世界文化遗产,要严格依法管理,严格规范居民生产生活行为,严格禁止破坏文物,使区域居民自觉养成保护文物的习惯。其次,按照《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内项目依照程序管理审批,文物保护与发展不存在矛盾冲突。最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文物保护交织在一起,息息相关。既要保护,又要发展,还要稳定,《办法》的修订在有效保护文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让群众参与到保护中来,群防群治,在保护中谋发展,将保护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使文物保护与民生、发展相得益彰,从而实现和谐稳定,这也是我们这次修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问:新《办法》加大了文物保护力度,具体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清东陵周边环境复杂,景区与周边群众混居在一起,大部分是野外文物,不可避免造成对文物的危害和影响。侵占毁坏清东陵生态林、文物周边乱堆垃圾等破坏清东陵环境保护管理的行为频繁发生,甚至严重威胁文物安全。结合多年来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实际,经过梳理,在修订后的《办法》第十五条对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类,以求达到精准保护、精准管理,在原有禁止行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七项”禁止规定,即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私自设立营业摊点、流动摊点,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吸烟、焚烧秸秆、燃纸烧香,禁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进入独立山体,禁止在陵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禁止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的行为。增加的规定充实和完善部分条款。对于文物保护中的防火、车辆的出入、摊点的管理、低空飞行的管理、生态林的管理等方面修改和完善了具体内容,使之更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更强。
问:新《办法》对新增加的禁止行为设置了处罚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那么都涉及哪些条款,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新《办法》对新增加的禁止行为设置处罚规定和加大处罚力度的内容主要有:1.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的,在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由清东陵管委会责令其停止飞行,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放牧捕猎、经营性养殖,或者在古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及其他杂物的,老《办法》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新《办法》在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由清东陵管委会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文物和文物环境造成影响或者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罚;不予恢复或者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保护范围内私自设立营业摊点、流动摊点,违规设置牌匾的,在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由清东陵管委会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4.违反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在保护范围内吸烟、焚烧秸秆、燃纸烧香等行为的,在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由清东陵管委会予以制止,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第五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及标志牌的,老《办法》规定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三项规定在陵区内文物古迹及保护设施、保护标志、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上涂污、刻划、攀爬、翻越等行为的,老《办法》规定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新《办法》在第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由清东陵管委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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