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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山市港口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12-1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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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唐山市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港口是唐山的核心战略资源和最大竞争优势,也是扩大开放、动能转换、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根本依托。据统计,2018年全港完成货物吞吐量63710万吨,跻身全球港口前三位。其中完成外贸吞吐量26772万吨、煤炭吞吐量26281万吨、矿石吞吐量21983万吨、石油、天然气及制品吞吐量2400万吨、钢铁吞吐量5433万吨、集装箱吞吐量2958332TEU。按完成的主要货种吞吐量排序,唐山港现在已经是我国最大的煤炭能源输出港、外贸进口铁矿石接卸港、钢材输出港,重要的油气能源进口基地及储备中心、环渤海地区重要的集装箱运输支线港。

经过近30年的开发建设,唐山港现已形成曹妃甸、京唐、丰南三个港区的规划发展格局。但是,比较国际港口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唐山港在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港口的核心战略资源地位认识不足,缺乏维护港口规划法定地位的主动性、保护港口资源的自觉性,港口岸线及其水域、陆域利用不合理的状况日益突出,挤压港口发展空间、占用港口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港口投资经营主体多元,经营市场不够规范,从而导致港口资源不能实现集约利用,港口功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港口经营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薄弱。由于历史的原因,港口经营人“无批建手续、无经营许可、无序竞争”的“三无”现象仍然存在,擅自设置简易码头、装卸作业点已经成为“顽疾”,并且存在大量的安全隐患。四是港口功能发挥不到位。目前港口主要功能还局限在传统的装卸、仓储范围,与港口密切相关的现代航运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滞后。港口的腹地还主要局限于唐山及周边地区,服务范围有待扩展,服务链条有待延伸。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港口的建设与发展。为此,制定一部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依法治港管港,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条例》制定过程及依据

2018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唐山市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后,港口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收集整理资料,总结港口管理中的经验,研讨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省、市有关部门和部分港口企业的意见,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着手起草了《条例》初稿。2019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后,经立法起草小组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于3月18日在中国唐山网站全文刊发,同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之后,深入曹妃甸区、海港开发区、乐亭县,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单位意见和建议,召集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基本内容和重点问题进行研讨。在广泛深入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立法起草小组会同市人大城环委、法工委,集中一周时间,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2019年6月14日,市政府15届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6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了。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应当突出唐山特色,体现生态绿色发展思路,充分考虑港口对腹地带动作用和规划、安全、环保等问题,细化集疏运体系、岸线资源管理、智慧港口建设等内容。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会同城建环资工委、市司法局、市海航局成立港口条例联合立法调研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集中讨论和认真修改,同时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立法专家意见。7月底,由毕开艾副主任带队赴厦门和大连进行专题学习考察,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向法制委员会提交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8月22日,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8月29-3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条例》共6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港口规划与建设、港口经营与服务、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其原则精神及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均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和法制统一原则,注重政府对港口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调控,理顺港口管理体制,规范港口行政管理行为和港口企业经营行为,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提高港口核心竞争力,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

(一)进一步理顺港口管理体制。国际上港口管理的通用作法是:一个城市作为一个港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港口、港点作为港区,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家有关政企分开、一个港口由一个行政机关管理的规定,《条例》确立了“一港一政”的原则,同时在第四条明确,“市人民政府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港口发展方向。依据国家有关部委目前关于支持绿色港口和智慧港口建设的鼓励性政策文件,借鉴国内绿色港口和智慧港口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条例》第七条明确提出了“建设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绿色港口”和“建设智能监管、智能运营、智能服务的智慧港口” 的发展方向;在第八条明确提出了“建设世界一流综合贸易大港”的发展目标;在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了“依托曹妃甸自由贸易(试验)片区,……发挥港口资源配置枢纽作用”的功能定位。

(三)进一步完善港口规划管理制度。港口规划是建设和管理港口的基本依据,是从源头上调控港口资源,保证港口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条例》在港口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围绕港口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了细化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优先考虑发展港口物流和临港工业功能。

(四)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的保护。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为了严格控制港口岸线资源的分配利用,借鉴《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港区周边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开发项目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依据港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条件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五)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管理。港口经营是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港口法律法规明确港口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放管服的具体要求,《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应当取得许可和应当事后备案的事项。

(六)进一步厘清安全管理界限。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条例》规定,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港口经营人要高度重视港口安全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港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界定,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对市海洋口岸和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对港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

(七)进一步疏理细化法律责任。起草过程中,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疏理、细化法律责任。以实体内容的调整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河北省港口条例》已经规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对违法使用港口岸线、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参照省、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对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进行了规范,为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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