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生态环保办〔2021〕6号)相关规定,拟对钢铁、火电、焦化、水泥、玻璃、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从严控制企业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推动企业从点源、面源、交通源全方位进行管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团队对企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监测数据的小时均浓度和日均浓度进行了达标分析,对部分厂区主要污染源进行测算,拟定了钢铁行业、火电行业、焦化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厂界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执行150微克/立方米;钢铁行业、焦化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同时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严格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可有效减少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推动企业进一步提升环保治理整体水平。火电企业将烟气温度提升至80度、烟气湿度同步降至10%以下,烟气抬升高度可明显提高,有利于烟气在环境空气中的扩散,减轻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
二、制定合法性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特别排放要求的制定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三、关键词诠释
有机化工行业:以石油化工或其他工业产物为原料生产有机产品的过程。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钢铁、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唐政字〔2021〕30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步废止。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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