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河北省推进工业企业“四个一批”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20〕185号)有关要求,依据《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目前,我省正在积极推动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并全力支持化工园区内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化工产业链条完整,上下游企业较多,部分企业未处于化工园区且短期内无法实现搬迁入园。为支持这类企业中符合总体规划布局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和管理体系规范的优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化工行业管理,保障优势企业发展空间,支持先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升重点化工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推动全市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认定条件
本办法明确的申报企业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企业主体、规划管理、产业方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企业规模、应急管理和其他方面等8个方面。
1.企业主体方面,申报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2.规划管理方面,申报企业必须满足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产业方向方面,申报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4.安全生产方面,要求申报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此外,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
5.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求申报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设有集中的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的有组织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源。申报企业必须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工业废弃物(含危险废物)100%得到无害化处置,其工业废弃物(含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6.企业规模方面,共分为三类适用性条件。第一类是基础化工生产企业,要求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必须达到10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第二类是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要求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必须达到1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第三类是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去产能任务的企业,要求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必须达到4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此外,第三类企业被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后三年之内,其第三年度或者认定后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必须达到10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即《实施办法》中要求的基础化工生产企业认定条件要求的规模水平。
7.应急管理方面,申报企业必须配备满足企业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和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如申报企业因自身原因未完全符合前面所说的应急管理方面申报条件,但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可视同申报企业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符合应急管理方面的认定条件。
8.其他方面,企业当年度受到国家、省、市挂牌督办,当年度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近三年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以上情况如企业符合任一项,则不予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
(二)认定程序
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分别是企业申请、属地审核、市级审核、公开公示、报批备案。
1.企业申请,企业需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如符合认定条件,需制备《承诺书》、《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表》、《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申请报告书》,并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属地审核,企业提交申请后,由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属地政府,对照《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分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如申报企业符合认定条件要求且达到60分以上,由属地政府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3.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属地政府报送的审核通过企业资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4.公开公示,经属地审核、市级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纳入拟认定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报批备案,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拟认定重点监控点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市工信局网站予以公布,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三)结果运用
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
支持企业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产品和产业链上下游项目。
对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控股并与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
支持纳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的企业,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四)监督管理
1.属地政府职责,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内认定为重点监控点企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2、市直相关部门职责,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持续提升重点监控点企业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环保绿色发展水平。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新上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水平提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及周边国土空间规划监管;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3.跟踪评价管理,重点监控点实行跟踪管理和滚动复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对重点监控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3年组织一次复评,经复评认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重点监控点资格。对经营出现亏损和经济效益变差的重点监控点应纳入安全环保重点监管对象。
4.退出机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重点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沟通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每年向有关部门通报重点监控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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