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级各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点击“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机构”查阅了解,确定被申请机关。
※例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可直接向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含受理机构)详细信息可在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市直部门信息公开”或“县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市政府暨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夏14:30-17:30),联系电话:0315-2802426,邮政编码:063000,电子邮箱:tszwgk@163.com
三、申请
申请人向市政府暨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应填写《唐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附后)。《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唐山市政府网站下载。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四、申请方式有: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场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
2.通过EMS或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EMS或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快递袋或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邮政寄至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3.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请发送至:tszwgk@163.com。发送成功后请电话联系进行确认。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在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0)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条例》的规定、 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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