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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 文件标题: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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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9号)中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项,对应取消县级行政审批项目4项;承接下放行政审批项目3项,全部由市直相关部门接收。衔接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26项,审批权在国家部委、特定地区、省政府部门的56项审批事项,一并公开。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对接收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保证顺利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根据涉及本级本部门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下发衔接通知,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9日

衔接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衔接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7项,其中,衔接国务院取消事项4项;接收下放3项。衔接国务院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26项,另有56项审批权在国家部委、特定地区、省政府部门,一并公开。)
一、衔接取消事项(共4项)
序号 国家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部门 序号 衔接取消项目编码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衔接项目
类别
备注
1 国家税务
总局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 县(市)区国税局 1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地税不涉及
2 国家税务
总局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县(市)区国税局 2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地税不涉及
3 国家税务
总局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县(市)区国税局 3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地税不涉及
4 国家税务
总局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县(市)区国税局 4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非行政许可审批 地税不涉及
二、衔接下放事项(共3项)
序号 原实施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国务院
备注
接收后
实施部门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项目
类别
衔接备注
1 交通运输部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市交通运输局 14007 行政许可 我市已有相应权限,对应项目名称为“船员资格认可”。
2 国家邮政局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市邮政管理局 44002 行政许可  
3 国家邮政局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市邮政管理局 44003 行政许可  
三、国务院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衔接结果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1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乙级、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改为后置审批 省物价局衔接。
2 省公安部门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公安厅衔接。
3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财政厅衔接。
4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财政厅衔接。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5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县(市)区财政部门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已下放县(市、区)财政部门。
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衔接。
7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10001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可 改为后置审批  
8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省环境保护厅衔接。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9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10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衔接。
11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衔接。
12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13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14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15 农业部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农业厅衔接。
16 省饲料管理部门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省畜牧兽医局衔接。
17 设区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17007 市农牧局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18 商务部或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初审 改为后置审批 审核转报类事项,审批权在商务部。省商务厅衔接。
19 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的原址改扩建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19002 市商务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核准的原址改扩建项目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2014年第二批部分下放事项。系省“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中的内容。
20 设区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19003 市商务局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21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改为后置审批 省商务厅衔接。
22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文化厅衔接。
23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24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25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21003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26 中国人民银行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
27 中国人民银行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
28 国家质检总局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质检总局。
29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出版物批发业务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衔接。
30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31 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0003 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印刷经营许可(不含出版物印刷)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32 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0003 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印刷经营许可(不含出版物印刷) 改为后置审批  
33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衔接。
34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衔接。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35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衔接。
36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衔接。
37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05 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2014年第二批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8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0005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39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40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衔接。
41 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衔接。
42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衔接。
43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含换证、变更、注销) 改为后置审批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尚未调整到位,待机构改革完成后按新的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44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流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流通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尚未调整到位,待机构改革完成后按新的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45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46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47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林业厅衔接。
48 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国家二级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林业厅衔接。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49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核 改为后置审批 审核转报类事项,审批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衔接。
50 边境游地区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特定地区审批事项。
51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31001 市、县(市)区粮食局 粮食收购许可 改为后置审批  
52 国家能源局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能源局。
53 国家铁路局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含临时运营许可证)的核发 改为后置审批 省铁路管理局衔接。
54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中国民航局。
55 国家邮政局或省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邮政局衔接。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56 国家文物局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审核 改为后置审批 审核转报类事项,审批权在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衔接。
57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省文物局衔接。
58 中国证监会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
59 中国保监会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改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
60 省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改为后置审批 特定地区审批事项。
61 省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市、县(市)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改为后置审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62 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的企业资格认定 改为后置审批 省民政厅衔接。
63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64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65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66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环保部。
67 所在城市的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7006 市城市管理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明确为后置审批  
68 交通运输部 从事大陆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69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70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交通运输部。
71 农业部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核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核转报类事项,审批权在农业部。省农业厅衔接。
72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明确为后置审批 省卫生计生委衔接。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73 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1001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明确为后置审批  
74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明确为后置审批 省质监局衔接。
75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明确为后置审批 省质监局衔接。
76 海关总署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海关总署。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衔接项目
编码
衔接部门 衔接项目名称 处理决定 衔接备注
77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明确为后置审批 省体育局已衔接。市本级无此审批事项。
78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明确为后置审批 省安全监管局衔接。
79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明确为后置审批 省地理信息局衔接。
80 国家外汇局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
81 国家外汇局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
82 国家外汇局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审批权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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