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通字〔2015〕17号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有效闭合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为2016年唐山世园会等系列重大活动营造良好的食品卫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3年修正本)》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百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百日综合整治行动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城管、市场监管、公安等多部门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和督导。
二、百日综合整治行动坚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合理、渐进地落实管理、引导和取缔举措,切实做到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深化城市管理的有机统一。
三、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实行区域分类整治。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整治标准,所辖主城区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一)全面取缔主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及学校、医院、广场等周边的食品摊贩。
(二)积极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三)对从事早餐服务类的食品摊贩,如周边群众确有就餐需求,可在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当地居民生活的前提下,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居民社区内、内街小巷两侧,规划布局食品摊贩集中区域,实施定时、定点管理。
(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对无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含主城区以外的)进行实名制登记(不作为补偿依据)。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应统一建立主要食品原料进货台账,统一向社会做出食品安全承诺。从业人员应统一佩戴《健康证》,统一穿着一致色调的从业服装(套袖、帽子、围裙等)。
(六)对拒不执行上述要求,或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5年11月12日起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维护: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 网站标识码:13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