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国务院2015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唐政办函〔2015〕120号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5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8号)中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2项,对应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项、县级行政审批项目12项;衔接国务院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8项,其余13项市级不具备权限,审批权在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一并公开。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继续实行变相审批,并认真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保证顺利实施。衔接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及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另行通知。
附件:衔接国务院2015年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u/cms/www/201603/02142403qdvs.pdf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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