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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文件标题: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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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唐政办函〔2015〕263号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34号)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本次国务院共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其中,由省政府部门实施的26项,由市县实施的36项。我市此次对应取消36项,其中市级行政审批事项4项、市县分级管理行政审批事项4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28项。对省政府部门取消的26项事项,市县级也作取消处理,一并公开。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审批权在市、县(市、区)的事项,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全部予以取消,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对上级取消的事项,相应取消本级所对应的事项。

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公开的目录清单,相应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三、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突出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重要领域的监管,进一步查找制度不严、机制不畅、责任不清、标准不全、门槛偏低等问题,堵塞漏洞,确保有效监管。

附件:唐山市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u/cms/www/201603/0214301547mw.pdf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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