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唐政函〔2014〕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指导意见》(冀政〔2014〕65号)精神,本着坚持管理重心下移、积极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权力公开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将涉及13个部门单位的37项与项目审批相关的市级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向城区放权是加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求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按照要求,主动对接和承接,做到权责一致,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确保放权到位。权力事项下放后,委托实施的,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范围和各级职责,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的手续办理等事宜;放权部门不得继续行使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行使已下放的权限,不得自行调整或者收回已下放事项。
三、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下放到城区的经济管理权限,要做到放权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实现放、管的协调统一。市直有关部门要编印权限下放工作指导手册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科学完善的考评办法和责权清晰的行政问责机制。市审改办要加强对下放权力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权力规范运行。
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建立简政放权的承接机制,与市一级同步梳理承接下放的管理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所有审批和服务事项要尽可能实现网上运行,推进跨部门、跨层级的统一互联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建设,确保市、区两级的政务服务数据完整对接、信息共享。对需要报市办理的事项,建立市、区联合会审机制,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唐山市向城区下放与项目审批有关的经济管理权限目录/u/cms/www/201607/08145532rp9z.pdf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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