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促进楼宇(总部)和外贸经济发展的意见
唐政发〔2016〕9号
为凝聚政策优势,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市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对市域外企业吸引力,聚焦高端要素,促进楼宇(总部)经济快速聚集,繁荣城市经济,现就促进楼宇(总部)和外贸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惠政策
(一)重点商务楼宇扶持政策
1.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在本市纳税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且楼宇入驻企业对其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的,对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税收1亿元以上的楼宇,税收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0万元。
2.鼓励发展专业特色楼宇。经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楼宇内入驻企业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的,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在享受前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一次性再给予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的奖励。
3.楼宇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获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楼宇设施条件、美化楼宇环境、招商引资费用、奖励招商有功人员等方面。
(二)新引进商务(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购置实际金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五年内给予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商务(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新引进商务(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当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超100万元,参照对唐山地方税收的贡献,给予连续五年的财政支持,前两年给予100%扶持,后3年给予50%扶持。企业地方税收贡献按年度核实。
(四)行政性收费优惠
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行政性收费属于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部分,依法能免则免,必须征收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审核确定。
(五)突出人才补助及奖励
对新引进商务(总部)企业的企业总部高层(包括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领军人才,下同),自认定当年起,任职满一年后,根据其缴纳的工资、薪金纳税额对唐山地方财政的贡献,五年内给予全额补助,领取奖励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的在职员工。
对新设立的商务(总部)企业,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总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唐山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在前述政策执行到期后,根据其缴纳的工资、薪金纳税额对唐山地方财政的贡献,再给予五年全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其购买商品房实际支付的金额)。
(六)激励企业成长
鼓励总部企业能级提升,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激励总部企业持续发展,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首次进入中国企业500强,首次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可累进重复享受。
(七)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支持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
对从北京、天津转入的央企总部、跨国公司总部,以及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总部,除享受上述各类政策外,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个性化扶持措施。
(八)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进出口企业参加《河北省2016年境外百展计划》展会的展位费给予资金支持。对陶瓷、装备制造等外贸基地和钢锹、板栗、线缆及机械专用设备等出口聚集区内企业参加境内大型国际展会的展位费、特装费给予资金支持。对目标市场为东南亚、非洲等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由市商务局、市贸促会与相关单位共同组织的境外经贸促进活动及境外展会所发生的场租费、布置费等给予资金支持。对上一年度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及时足额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政策。对上一年度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开展境外参展、境外考察、境外商标注册等活动,参照财政部、商务部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九)建立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池”
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出口退税额的10%建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帮助企业快速退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
(十)强化金融服务
支持有订单、有效益企业的贸易融资,拓宽针对外贸企业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业务,减少外贸企业的汇率波动风险。扩大基于外贸订单、保单、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融资规模,适应外贸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各类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资金支持(省市保费支持比例不超过100%),在落实好河北省政府出口风险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对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6500万美元以上企业保费给予重点支持。
二、认定条件
(一)新引进商务(总部)企业要符合唐山市产业发展政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我市境内,上年度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
(二)依法诚信经营,并且不改变在唐山经营注册地和纳税注册地。
(三)商务楼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上年度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楼宇物业机构管理规范、服务制度健全。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商务(总部)企业、重点商务楼宇认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拟申请认定商务(总部)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在市以外的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拟申请认定重点商务楼宇的,需提供楼宇的产权证、楼宇的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驻楼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商务(总部)企业和商务楼宇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商务部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送市商务局(市促进楼宇(总部)和外贸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商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意见。
4.市促进楼宇(总部)和外贸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拟定商务(总部)企业、重点商务楼宇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5.市、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决定,按市、县分担比例,落实对商务(总部)企业和商务楼宇企业的奖励政策。
(三)新设立商务(总部)企业迁入我市满一个纳税年度后,经复核确认不满足认定条件的;已认定商务(总部)企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市商务局复核,报市政府审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申请认定商务(总部)企业时尚未在唐山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新设立企业,可参照该企业在原驻地纳税水平作为同等条件先行认定,待该企业迁入唐山满一个纳税年度后,再行复核。
(五)在大力引进新的商务(总部)企业的同时,鼓励本地现有大企业申报商务(总部)企业认定并在唐山做大做强,鼓励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的本地企业到唐山本地结算、汇缴纳税以及申报商务(总部)企业认定。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上述措施全面落实,成立唐山市促进楼宇(总部)和外贸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曹全民副市长任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楼宇(总部)经济服务管理工作,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专人全程帮扶。为充分发挥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池”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制定《唐山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楼宇经济和引进商务(总部)企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通过精细化管理和全方位服务,吸引更多的商务(总部)企业入驻,促进楼宇(总部)和外贸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将其打造成全市经济调整的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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