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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中心区加油加气站规划选址和土地供应的意见(试行)

  • 文件标题: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中心区加油加气站规划选址和土地供应的意见(试行)
  • 发布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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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中心区加油加气站规划选址和土地供应的意见(试行)

唐政字〔2016〕95号

 

 

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区加油加气站项目规划、用地、建设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规划。市中心区范围内新建加油加气站一律实行统一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布点选址建设。市规划部门会同商务、国土、住建等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考虑新能源汽车发展对充电设施的需求,抓紧组织编制《加油加气站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今后市中心区新建加油加气站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批依据。

二、公开出让。加油加气站用地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必须采取竞价出让方式,依法组织公开出让。市国土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及用地范围图,对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用地公开出让。为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今后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限定的除外)均可参与加油站地块竞买,国土部门不再要求竞买人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文件。

三、改革审批。竞买人依法取得加油加气站土地使用权后,要及时到商务、住建部门办理新建加油加气站审批手续。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率。市商务局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初审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初审合格材料上报省商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加气站批准建设意见时,在要件齐全的前提下,随到随办。

四、加快建设。加油加气站用地不得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清全部土地价款;土地交付后,要在12个月内完成新建加油加气站建设。

已取得成品油零售资格预核准(或加气站批准建设意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本意见要求必须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交付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成品油零售资格预核准(或加气站批准建设意见)的项目,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

逾期未建成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每延期一日,向国土部门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项目由市商务部门按照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作出处理;加气站项目由市住建部门将加气站批准建设意见作废。

本意见适用于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丰南区纳入市级规划管理的区域,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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