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唐政办字〔2016〕3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唐山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是最困难最弱势的社会群体,是民政部门的重要服务对象。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构建“8+1”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强化托底保障,优化服务供给,切实维护好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是对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新形势下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兼顾,抓紧落实相关要求。
(一)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供养标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依据政策,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在市政府确定的指导标准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经济水平、物价指数、城乡差异以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等因素,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基本生活标准满足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标准。既要防止福利叠加,避免脱离实际的过高标准,又要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的制度目标。
(二)规范救助供养内容,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在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方面应给予切实保障,提供基本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人员,应给予住房救助。在医疗费用方面,应统筹做好救助供养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确保特困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根据救助供养形式的不同,安排不同的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充分尊重特困人员生前愿望和当地习俗办理相关事宜。
(三)规范救助供养形式,在政策范围内尊重特困人员的选择权力。在政策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特困人员设置享受救助供养待遇的附加条件。特困人员可根据自己意愿和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在家分散供养或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同时,应该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为其提供最优的供养形式建议。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居)干部、党员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联系制度、定期巡查制度,帮助特困人员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和突发情况。对智力残疾、未满16周岁等特殊情况的特困人员,应由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
(四)规范特困人员的认定工作,确保供养制度公正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定执行。
(五)落实审核审批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要明确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的主体责任。在依申请受理方式的基础上,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的定期排查,核实并帮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提出救助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及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坚持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按规定程序终止对其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全力构建托底保障安全网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提高管理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上级财政补助情况做好资金需求测算,确保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规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机构运转费用落实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更加紧密配合,切实强化基础管理工作,细化政策执行程序、资金拨付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供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供养服务机构是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主要场所,是展示社会救助成效的重要窗口。进一步明确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坚持以特困人员需求为导向优化供养服务。推动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明确机构性质、法人资格和主体责任。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供养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强机构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用好的标准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继续加强敬老院安全管理,健全思想教育、环境卫生、饮食服务、治安保卫、定期检查等管理制度,整治管理粗疏和责任不清问题,杜绝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学习研究业务,积极宣传引导。认真研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加强业务培训,使各级民政干部、经办人员掌握政策、熟悉业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既便于困难群众了解政策、求助有门,又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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