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字〔201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5日
唐山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91号),加强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政策、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网络诚信宣传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国家和省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典型案例和信用工作成果;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以诚信文化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市文明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网信办、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3、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把法律中的诚信原则和伦理中的诚信基本道德规范作为重点,从学生的实际出发、从身边的具体事例讲起,教育学生知法守法,树立诚信意识。在中小学综合素质评价中,积极引入诚实守信方面的评价内容,在评价过程中、评价结果中体现学生诚信状况的个性化信息。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市属高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培育信用体系建设急需人才。(市教育局负责,持续实施)
4、加强重点人群诚信教育。加强公务人员、教育医务工作者、司法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等重点人群、特殊资质人员诚信教育培训,提高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5、广泛开展信用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人员和信用从业人员业务指导和专业考评。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基础建设
1、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覆盖全面、稳定唯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以互联网、道路运输、邮寄快递、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网信办、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邮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2、健全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检察院、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三)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
1、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按照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地、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已经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对接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及时将归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未实现与市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对接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要定期以数据拷贝或者邮件方式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安全接入省、市共享平台依托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市发改委、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持续实施)
2、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身工作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研究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分类标准、健全奖惩措施。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产生的标准、程序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布行为,完善“红黑名单”退出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职称评审、定期检验、融资、安排财政资金、制定财政资金管理政策等工作中,推动查询和应用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为经济合作、社会交往提供信用参考。(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持续实施)
(四)完善个人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1、积极选树诚信典型。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评选发掘本地本行业的守信典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要选树一批守规则、讲诚信的典型个人,通过“信用唐山”网站和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通过诚信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持续实施)
2、激励优良信用个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个人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给予信用联合激励,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优惠政策和重点支持。探索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过程中,对被选树为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市发改委、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持续实施)
(五)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行政性惩戒。各地各部门要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严重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在将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市共享平台,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参考。(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网信办、市交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2、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唐山”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地各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市法院、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六)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制定个人信息泄露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单位、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电子政务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持续实施)
2、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配合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市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3、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收到个人异议申请或投诉后,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持续实施)
4、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地各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公开修复结果,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失信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持续实施)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工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管理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定期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本部门和本系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确保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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