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字〔20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唐山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按照《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冀政办字〔2016〕161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7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受登记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根据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行使登记管辖权。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的,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人选择不实行申报登记制的,可提交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三)自有房产或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载明房屋产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属城镇房屋的,可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载明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以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租赁房屋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登记规范的要求提交材料,填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 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第七条 只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固定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第八条 业主将建筑物内专有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申请人还应提交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可免予提交书面承诺。
第九条 允许“一址多照”。放宽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十条 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六)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申报人可以按照智能化填报指引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无纸化申报。申报人进行网上申报时,由系统根据申报人填报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格式文书,有权签字人对格式文书进行电子确认后完成申报。市场主体应当完整保留申报登记时作出承诺对应的相关材料,以备行政机关检查。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管责任,发现登记虚假住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或履职中发现,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依法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应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按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唐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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