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字〔202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精神,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33458”工作思路不动摇,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和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联审联验、移交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既有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配套,实现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管理有序,为群众提供宜居舒适、安全便捷的居住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顶层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立足城市居住社区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明确配建标准内容,列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清单,优化设施资源布局,推动基本公共设施标准化供给。
坚持规划引领,确保应建尽建。以规划引领建设,合理统筹设施配置和布局,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作为开发建设要求,明确设施规模、产权、移交等内容,确保应建尽建、应交尽交。
坚持聚焦基层,注重补齐短板。按照轻重缓急,立足发展急需,查找短板弱项,落实“缺什么、补什么”要求,推进居住社区与周边区域统筹建设、联动改造,补齐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短板。
坚持健全机制,注重模式创新。在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投入、联审联验、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等方面建立健全推进机制,确保应用尽用、应管尽管。
(三)工作目标。2021年,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建设、审批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程序和要求,全面开展设施配建普查,制定“十四五”期间年度配建改造计划,建立健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的联审机制、由住建部门牵头的联验机制,确保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和同步运行使用。
到2023年,健全完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形成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而不建、建而不交、交而不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问题。
到2025年,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基本配套完善,新建城市居住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实现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置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提升。
二、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四)确定配套规划建设内容。参照省分类标准,将居住社区划分为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个层级(参照省标准)。参照省配置清单,在城市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相关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智慧安防设施、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警务室(与社区居委、党群服务中心同址)、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消防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参照省标准)。配套建设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社区便民市场、便利店(生鲜菜店)、综合超市、健身房、药店、家政服务和银行、电信、邮政营业网点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商务局等)
(五)严格配套规划建设标准。新建城市居住社区要统筹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和建设要求,科学确定与社区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参照省标准)。既有居住社区参照标准,逐步实施改造完善。各级配套设施建设要做到配建设施内容与标准相统一,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人口年龄结构和居民需求,可适度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残联等)
(六)落实配套规划建设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新建城市居住社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建设,也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建设。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补短板,由各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按照居住社区规模分类和建设标准,统筹划定和调整居住社区范围,确定居住社区补短板的实施单元,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教育、民政、商务、体育、公安等部门,全面开展配建设施普查,评估各类设施短板。项目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建设单位,结合城市体检、城市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补短板行动计划,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配置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三、加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管控
(七)统筹规划布局公共设施。各县(市、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要统筹不同层面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预留建设空间。落实行业发展要求,制定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养老、便民市场(菜市场)等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和时序。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做好与各类设施专项规划衔接,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集中布局。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按照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级服务范围,细化明确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详细规划中确定用地范围,附设的公共设施要予以标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八)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各县(市、区)在出具居住社区项目规划条件时,要依据详细规划对配套建设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发布居住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要将规划条件和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出让用地中需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土地出让后,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行业管理部门或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明确建设主体、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并严格监督落实,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责任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协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四、强化工程项目规划实施监管
(九)严格规划方案审定。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城市居住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名称、位置和规模。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就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内容书面征求住建、教育、文旅、卫健、体育、民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上述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十)强化建设过程监管。各县(市、区)要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作为城市居住社区开发建设的重点监管内容。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规划和协议约定建设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或不按约定的建设时序进行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配套公共设施项目内容、规模和位置,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公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设计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五、规范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和使用管理
(十一)严格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各县(市、区)要规范完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验收工作规则,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气象、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民政、卫生健康等行业管理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属于分期建设、且按照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设施,可实行分期验收,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十二)规范设施项目移交程序。县(市、区)要制定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规范移交程序,明确移交范围、移交方式、接收单位和相关责任。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用房除外)以及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和转运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给县(市、区)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协议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县级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通信设施,无偿提供给通信企业使用,由通信企业负责维护;物业管理用房和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等,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监督下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接收单位要在收到建设单位移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纳入移交接收范围的其他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通信办、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十三)加强项目设施使用管理。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移交后超过质量保修期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房屋质量安全、设施维护。接收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和维护,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通信办、市交通局等)
六、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文件要求,建立唐山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参照市级建立各自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做好对各县(市、区)的指导督促。
(十五)健全制度体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完善、细化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引导街道、居委会积极参与,规范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行为。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联审联验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流程、办理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强化部门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严格督导考核。每年底对县(市、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在全市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检,形成自检报告。各县(市、区)要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增进社会公众对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的了解和支持,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
附件:唐山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一、组织成员
总召集人:乔朝英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韩 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成 员:冀桂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王树林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小龙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史林友 市教育局局长
张桂芳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张进霜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侯西岭 市司法局局长
王德满 市民政局局长
张雪梅 市商务局局长
李全民 市体育局局长
王长忠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刘连奎 市残联理事长
陆 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李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唐山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2、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
3、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4、做好对各县(市、区)的指导督促。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参加联席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唐山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措施;
2、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议和有关工作部署,推动落实本单位、本系统涉及唐山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3、提出推进唐山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议和需要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唐山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确定配套要求和规划管控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残联按照部门职责负责涉及范围内的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市司法局对相关政府信息提出建议,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涉法问题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五、工作要求
1、通力合作,统筹推进。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2、注重效率,狠抓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任务,抓好本部门负责工作落实,原则上每半年向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3、改进作风,优化服务。各成员单位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优化服务,努力为全面落实唐山市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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