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字〔2022〕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和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唐发〔2019〕9号)有关要求,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做好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调剂原则
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组织实施。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坚持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原则,省重大项目原则上使用省调剂储备库指标,市重点以上急需建设项目使用市调剂储备库指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市级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储备库,对委托调剂的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入库管理;建立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平台,跨县(市、区)转让占补平衡指标的,一律通过市级调剂平台办理。
二、严格调剂范围
(一)建立市级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按照年度下达县(市、区)的补充耕地任务,将20%的占补平衡指标纳入市级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储备库,统一登记,调剂使用。
(二)建立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平台。占补平衡指标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充足的县(市、区),可申请调出占补平衡指标,进入市级调剂平台进行调剂。申请调出占补平衡指标县(市、区),调出的占补平衡指标年度总量,不得超过当地本年度用地计划报批后剩余的占补平衡指标总量。
三、规范委托调入管理
委托调入占补平衡指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委托调入占补平衡指标的主体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单独选址项目的用地主体。
(二)委托调入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无占补平衡指标,或剩余的占补平衡指标不能满足用地报批需求。
(三)委托调入占补平衡指标的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须具备30日内报省级以上审批的条件。
(四)委托补充耕地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能够向调出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足额缴纳委托补充耕地总费用。
(五)调入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和单位,不得改变占补平衡指标所用用地批次和项目,不得擅自调剂所调入的占补平衡指标。
(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不得委托调入占补平衡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市级下达任务;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未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的。
四、差别化管理调剂价格
对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价格实施差别化管理,纳入市级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的调剂价格为18万元/亩;单独申请调剂粮食产能、水田规模的,粮食产能0.5万元/百公斤,水田规模2万元/亩。跨县(市、区)转让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价格,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但不得高于市级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的调剂价格。
五、严格规范调剂程序
(一)申请市级储备库占补平衡指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布通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在门户网站发布占补平衡指标调剂通告,公布市级储备库中补充耕地指标数量、质量等信息。
2.申请调入。符合委托调入条件的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委托调入占补平衡指标申请,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安排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事宜。批次项目用地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办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用地主体申请办理。
3.签订协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委托补充耕地缴款通知书;由调入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主体,凭缴款通知书与调出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
4.支付费用。委托补充耕地协议签订3个工作日内,调入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主体,凭委托补充耕地缴款通知书和协议,向调出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单位足额缴纳委托补充耕地费用。收款单位向缴款单位出具收款票据。
5.划转指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和收款票据,将协议约定的占补平衡指标,划转到调入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或单独选址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占补平衡储备库。
6.耕地管护。调出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负责做好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工作。根据占补平衡指标调入调出情况,在下一年度,由市统一调整各地耕地保有量指标。
(二)跨县(市、区)通过市级调剂平台进行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的,相关县(市、区)政府之间进行协商,确定占补平衡指标面积和价格后,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将协议和收款票据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划转占补平衡指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管理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18〕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xx批次用地委托补充耕地的函
附件1:xxx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关于xx批次用地委托补充耕地的函.pdf
2.关于xx单独选址项目委托补充耕地的函
附件2:xxx单位关于xx单独选址项目委托补充耕地的函.pdf
3.委托补充耕地缴款通知书
4.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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