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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常态化排查隐患工作机制的意见

  • 文件标题: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常态化排查隐患工作机制的意见
  • 发布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唐政字〔2024〕15号
  • 发布日期: 2024-03-27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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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字〔202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激发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积极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唐山篇章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

(一)安全生产专家定义。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

(二)安全生产专家分类。市县级政府根据需要可在16个行业领域建立专家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交通运输(含铁路、民航、水运)、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特种设备、燃气、建筑施工、旅游、道路运输、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水利和其它行业。

(三)安全生产专家任务。①参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②参与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③参加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④为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价)、安全检测、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⑥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技术性审查和相关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⑦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咨询工作;⑧完成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安全生产专家选聘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所辖区域产业特点和本行业领域专业特点来选聘安全生产专家。专家聘任条件: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③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学历、职称可适当放宽)或取得相关专业检验检测从业资格;④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10年以上,在本专业内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和影响力。⑤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及检(审)查等能力。⑥身体健康,综合业务类专家年龄原则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的(国家级或省级专家)可放宽至65周岁;决策咨询类专家不超过70周岁。⑦其他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自行确定。

(五)安全生产专家选聘程序。专家可由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应如实填写 《专家推荐表》(附后),并提供学历、技术职称等相关材料,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专家条件要求,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和遴选;本人自荐的,需向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签字),并提供学历、技术职称等相关材料。上述两种选聘程序经党委(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本级安委办,安委办向社会发布公告,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聘书。专家聘任期限为两年,聘期界满后,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查批准后,可以续聘。

(六)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级分部门建立专家库,市县政府专家库由本级行业领域专家库组成。市县级政府专家库总人数要满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任务需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燃气、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10个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专家库,以满足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任务需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与国家、省级专家建立联系制度,根据需求邀请国家和省级专家加入本级专家库,也可直接选用国家和省专家库专家作为本级专家库专家。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补充、更新、调整。

二、充分发挥专家指导作用

(七)安全生产专家的权力。享有下列权力:①参加安全生产各类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学习;②接受委托参与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③提出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④依法获取专家有偿服务费用;⑤对认为侵犯专家权益行为有申诉权力。

(八)安全生产专家的义务。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不弄虚作假;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③接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和任务后,应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客观公正提出隐患(问题)清单、技术审查意见、研究(调研)成果、工作建议等书面意见;④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检(审)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⑤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如实指出,不得隐瞒、不得避重就轻;⑥接受任务,到作业场所开展工作时,遵守相关安全规程规定,做好自我保护,防止意外发生;⑦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安全生产工作建言献策;⑧入库专家不得擅自以各级政府、行业领域专家名义从事相关工作;⑨完成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专家查隐患计划或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重点行业领域专家查隐患活动,每年对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全覆盖。

(十)创新专家排查隐患形式。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专家驻企等形式对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活动,设有化工园区的县(市、区)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家。专家动态服务暑期汛期、秋冬交替、节后企业复工复产等环节和“两节”“两会”“国庆”等敏感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为特殊时期提供技术指导。专家常年技术支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及技术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整改措施建议。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和代表性的企业,聘请国家级、省级高水平专家开展传帮带活动,组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同专业本级专家、同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全程体验观摩,为安全管理提供经验借鉴。

(十一)坚持专家选派使用原则。组织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行政许可审查、标准化达标评审、专业服务机构资质评审、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活动时根据需要聘请不同类型专家。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需跨行业领域聘请专家的,可将专家需求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统筹协调解决或自行联系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聘请专家,专家费用由使用单位解决。选聘专家应结合专家擅长的领域及专业,以随机抽取方式为主,确定专家后,专家因特殊缘由不能参加委托工作,应从专家库进行相应人数补抽。遇特殊情况,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业的人员时,可以从其他途径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选用。专家选派应遵循回避原则,同一专家不得参加由不同单位组织的、同一项目、同一环节的技术评审。各级各部门使用专家,要向在职专家所在单位发送协调函,作为专家请假应邀凭证,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

(十二)规范专家检查文书。专家每次检查、评审、复核结束后,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安全生产专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交组织检查的部门留存。在评审过程中,使用专家时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专家管理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专家排查隐患机制作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举措,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专家队伍的组织领导,10个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制定专家管理办法,细化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责任,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入库专家进行监督管理,管好用好专家队伍,提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专业化水平。

(十四)落实专项资金。市、县两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家查隐患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聘请专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特殊时期,上级安排的计划外使用专家,费用由各级财政专项保障。

(十五)强化服务保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专家查隐患、部门促整改、企业抓落实”的要求建立保障机制,专家使用应为有偿服务,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行业标准足额支付。为激励专家认真履职的积极性,专家参加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活动时,每次专家费补助可按比例分为基础和绩效两部分,基础部分完成任务即可全得,绩效部分按照发现隐患(问题)数量(质量)计算。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专家服务项目的情况,对服务高危行业领域的专家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加大科技支撑。依托现有应急指挥监管平台进一步拓展专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化系统功能,用于专家日常大数据管理,及时登记、记录、统计专家相关信息、主要活动和业绩,并实现专家库在分级管理基础上的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实现专家管理信息化、精细化、便捷化、高效化。

(十七)注重搞好结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专家查隐患工作,要与落实日常执法监管计划、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暗查暗访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两促进、两提高”。

(十八)建立奖励制度。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专家隐患排查工作现实表现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对于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人社部门对在职优秀的专家评定职称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十九)严肃追责问责。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与被检查(评审)单位进行利益交换,而作出有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实行事故企业隐患检查整改责任倒查专家制度,根据专家排查隐患记录台账,对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二十)完善考核机制。为加强专家的日常管理,规范专家执业行为,指导专家有效发挥作用,各聘用单位要完善专家考核机制,对专家库专家的考核实行积分制管理,定期组织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聘用单位要在专家管理办法中明确考核细则,对专家日常工作酌情进行加减分,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专家工作进行监督。入库专家实行动态调整,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要列入“黑名单”,终止专家资格,原则上4年内不得再聘用。

(二十一)完善退出机制。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未参加正常活动的应调整退出专家库;专家如一年内有3次被抽中但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工作的应调整退出专家库。不遵守专家回避制度,与受指派任务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应调整退出专家库。未经同意私自泄露执行任务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应调整退出专家库。专家因违法犯罪被判刑的,依程序自动退出专家库。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自荐)表

           2.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使用审批表

           3.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附件.pdf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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