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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件标题: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唐政办字〔2024〕34号
  • 发布日期: 2024-06-05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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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办字〔202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16届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

唐山市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为扎实做好消防救援人员服务保障工作,解决好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安置实际问题。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和24小时应急值守等职业特点,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是指全市消防救援人员配偶。

第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就地就近就业的原则,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妥善安置。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有做好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 对在编在岗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按照属地管理、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限额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调动安置。

第五条 对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按照属地管理、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限额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调动安置。

第六条  对工作单位在偏远乡镇或县区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就地就近原则,协调落实安置问题。

第七条  各地政府在推动乡镇、街道成立消防工作站(所)建设时,需对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予以考虑。

第八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安置。

第九条 接收单位明确接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后,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将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纳入就业援助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积极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提供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有关创业优惠政策:

(一)按照扶持创业的有关规定,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从简化相关手续、落实国家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鼓励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提供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依据政策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具体解释,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唐山市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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