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9日
唐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2024年11月,唐山市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认为第三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要求,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按照“全面覆盖、自愿缴存、灵活使用、存贷挂钩、补贴激励、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缴存使用机制,提升住房公积金对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租购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内容
(一)建立灵活自愿缴存机制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满16周岁且不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2.开展灵活自主缴存。简化开户缴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直接申请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可根据自身意愿和经济条件,在按月定额缴存、按月自由缴存、一次性缴存等缴存方式中自主选择,引导灵活就业人员长期、稳定存储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结清的,可自愿停止缴存,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
3.畅通缴存身份转换接续。支持灵活就业缴存者个人账户与单位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的转换接续,便于缴存人身份转换后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支持跨城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信息的转移接续。
(二)持续优化提取使用政策
1.支持租购住房使用。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购住房支出,住房公积金余额可直接用于按月冲还贷款、支付租赁保障性住房租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商转公”“带押过户”等贷款政策,避免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群体之间权益差异悬殊问题。
2.实行存贷挂钩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原则,制定公开透明的贷款政策,建立多缴多贷、长缴多贷的存贷挂钩机制,综合考虑缴存金额、还贷能力、缴存时长、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贷款申请条件、贷款利率、贷款年限等与单位职工一致。贷款最高额度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公布为准。
(三)建立配套政策协同推进机制
1.给予开户补贴。试点期间,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市公积金中心给予不超过100元的开户补贴。具体补贴条件与发放事宜由市公积金中心发布。开户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2.发放缴存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试点期间,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再给予每年0.5个百分点的缴存补贴,于每年6月30日年度结息时计入职工账户,补贴期限至试点期满终止发放。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3.落实个税抵扣。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个人在规定范围内实际缴存的公积金,可以在当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享受租房据实提取与租金减免优惠。租住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受提取额度的限制,可据实际房租提取本人账户余额资金。推进开展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业务,同时试点期间可享受年减免2个月租金的优惠。
5.拓展实施购房优惠。围绕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市公积金中心沟通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开展促销活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除享受正常购房政策外,活动期间开发企业再额外予以一定折扣优惠。
试点期间,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在正常议价基础上,额外给予住房总价款1%的折扣优惠。
6.支持通过以旧换新、房票安置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以旧换新、房票安置政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7.支持异地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在京津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唐山购买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落实青年人才住房支持政策。将来唐、留唐或引进的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纳入凤凰英才服务范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租购住房时予以贷款额度提高的支持。
9.鼓励退役军人参加。支持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服役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转移接续至我市个人账户,军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10.强化信用激励、金融赋能。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在相关领域的应用,深化“公积金+金融”合作模式,金融机构可推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信用贷,分级分类提高贷款额度。
(四)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1.加强账户管理。通过住房公积金相关平台核查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个人账户设立、贷款情况,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实行协议管理,市公积金中心与灵活就业缴存人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处置措施。
2.加强贷款风险控制。逐步健全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还贷能力评估、个人征信审查的贷款审核机制,通过贷款担保等方式完善贷后管理及风险处置。
3.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与单位职工强制缴存资金池统筹使用,根据总体资金收付情况,进行流动性风险分析、预测,合理确定可贷额度,着力防范流动性不足风险。
4.完善政策衔接机制。本方案实施前已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在本方案实施后可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灵活就业人员试点配套支持政策(开户补贴除外)。我市原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二、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5年1月底前)
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试点内容,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5年2月至2027年10月)
市公积金中心依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实施细则,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推进试点工作。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7年11月底前)
全面总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做好上级部门对我市试点工作的督导检查与评估的准备工作,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推动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长效机制。
三、相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市公积金中心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指导、支持工作;市住建局、市安居集团负责落实租金优惠等支持政策;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市数据局做好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求数据的统筹协调和平台技术支撑,支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改造提升;人民银行唐山分行提供个人征信信息查询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金融服务。市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推进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条块结合,发挥各自优势,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金融机构等平台或媒介,积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吸引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群体积极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完善推进机制。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建立扩面激励机制,调动协作部门与银行积极性。建立跟踪评估机制,总结试点经验,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试点期满止。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由市公积金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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