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办字〔2025〕30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招标投标“双盲”评审改革工作安排,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加快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制度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全省“双盲”评审改革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推广全省范围内的远程异地评标。
第四条 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招标投标电子交易服务的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体系,实行交易业务“一网统进”。按照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技术规范标准,与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交互共享数据,实行数据规范“一网同标”。
第五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属管理层级或属地管理原则,依托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交易行为“一网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行业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嫌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对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依法处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相关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将监管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及中标等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等服务,保存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鼓励招标人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并将意见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自主选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择使用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应与其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鼓励招标人于招标公告发布前,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预计招标时间、行政监管部门等内容。招标计划发布内容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人初步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参照全省统一的“双盲”评审技术暗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定标规则,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缴纳方式、金额、比例、退还方式和退还条件。其中,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划出;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全面推行电子保函(保险、保单)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免除投标担保。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上传时,投标人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验证。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 鼓励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本单位具有工程建设、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没有符合条件的代表,可以聘请已在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登记注册的专家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河北省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工作原则、职责权限和程序组织评标活动,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依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遵守行为规范和保密纪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合同网签,合同网签数据推送到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与行政监督部门合同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或违规卡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等各方招标投标交易主体的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规设置隐性门槛、串通投标以及评标专家评标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及时发现转包、违法分包问题线索并进行调查核实,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对县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配合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做好各自行业评标专家征集入库、业务培训、考核评价和廉价教育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公开征集评标专家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严格按照《河北省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专家不良行为进行评价。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可以将其参加评标情况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的参考。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制,不因退休或解聘等免于追责。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依法处理投诉和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唐山市行政审批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维护: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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