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政提案字〔2018〕8号
王彦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大建设工程以固定铭牌标志事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我市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的要求,对新竣工房屋建筑工程均设置了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标牌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由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2018年7月5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维护:唐山市电子政务中心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 网站标识码:13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