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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72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0-28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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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提案字〔2020〕24号

民进河北省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疫情下民办幼儿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疫情期间,民办幼儿园由于是人员密集场所,按省政府要求仍未允许复学。为切实帮扶民办园渡过难关,我市对民办普惠园按照坐落位置和规模,按时足额发放奖补资金,帮助民办园渡过难关。积极指导县区对存在困难的民办园、民办培训机构通过减免租金的形式,减轻办学负担。

为了帮助包括民办教育机构在内的小微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我市出台了《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免税退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等各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办教育机构,加强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较大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以向纳税人所在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向河北省税务局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市、区)税务机关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之规定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民办教育机构,免收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租金。

提案中涉及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属于省级统筹,各市无权制定涉及养老保险的减免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政策。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冀人社字[2020]58号《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对于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国家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律师事务所等参保单位减免社会保险适用政策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登记为企业类型的,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工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参照11号文件、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登记为其他类型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对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关于取暖和用气价格类型的划分权限在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市级以下没有权限。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冀价管字〔2007〕78号)规定,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按照按原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4〕74号)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暂不实行阶梯气价,其气价水平按居民用气第一、二阶梯气价平均水平执行。目前我市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66元,第二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88元,平均计算,学校用气价格每立方米2.77元。学校取暖价格,目前国家和省均未出台优惠政策,执行公建取暖价格,折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4.3元。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统筹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的困难和呼声我们也将积极向省反映,争取为民办教育机构获取更多帮扶,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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