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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93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0-2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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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建议字[2020]21号

齐明亮、任志宏、齐秀梅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律师事务所可以平等享受企业减免社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政策规定,各项保险具体政策由省制订,我市无权自行出台政策。

新冠疫情发生后,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根据国务院部署,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文件,对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进行安排布置,我市以唐机发459号文件予以转发,并按照省里要求正在组织落实。根据省定现行政策,建议中反映的律师事务所是否纳入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范围,需区分情况,如参加企业保险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政策。我们将根据政策,对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减免工作抓好落实。对于参加企业保险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暂不能享受减免政策,如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我们将第一时间组织落实。

缓交住房公积金方面,在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律师事务所,参照缴存企业,可按照《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唐公积金〔2020〕5号)文件,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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