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18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28 16:20     
【字体: 】     打印

李春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少城市光污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光污染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环境污染,其危害包括对人、动物、植物或生态系统的过度干扰,造成能源浪费或妨碍天文观测等。您提出的向广大民众普及知识、出台光污染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对光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向广大民众普及知识

我市每年世界地球日、节能宣传周等典型节日均会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根据您提出的建议,我市将围绕光污染防治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光污染的危害,提高人们防止光污染的意识,增强民众自我防护意识,避免光污染伤害。

二、关于出台光污染法律、标准

我国《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修订后明确了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对光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光污染属于新型物理污染,因其污染类型多样,污染与影响的量效关系尚处于研究阶段,对光污染认定存在技术难点,制约了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结合光污染举报投诉等情况,参考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内外有关光污染管理情况,我市将逐步探索建立光污染监督管理体系,为逐步建立光污染环境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三、针对常见城市光污染的一些举措

我市城管部门按照“突出便民、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在不影响环境卫生、不侵害他人利益、不放松执法监管的基础上,对广告设置实施常态监管,与广告设施产权单位签订责任书,保证正常的环境秩序。在严格执行“限时播放”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全面实行排查各类“电子屏”,原则上早晨播放时间不得早于7时,夜晚关闭时间不得晚于22时,不得出现超时播放等侵害群众利益等情形,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我市交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要求,对在驾驶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远、近灯光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的”进行处罚。

当前,我国光污染监督管理较为薄弱。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光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鉴于光污染防治涉及多领域,尚需进一步梳理,以综合确定各类光污染在规划、源头管控、建设审批、污染治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下一步,我市将建立健全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推进相关法规、标准落实,并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