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37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9-29 09:09     
【字体: 】     打印

牛玉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支持曹妃甸港区港口公共基础建设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曹妃甸港区基本情况

曹妃甸港区作为唐山港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建设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能源原材料主枢纽港、综合贸易大港和面向东北亚开放的桥头堡的重大使命。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港口转型升级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提升港口承载能力,曹妃甸港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启动港区航道升级改造工作,并取得阶段性进展。其中,曹妃甸港区中区20万吨级航道工程完成工可研和设计审批,核定工程概算68608.15万元,于2021年1月开工;曹妃甸港区东区5万吨级航道工程完成工可研和初步设计审批,核定工程概算128002.78万元;曹妃甸港区中区二港池10万吨级航道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批准投资估算约6.24亿元。

二、关于港口建设费相关情况

2011年10月,国家开征港口建设费,征收对象为口岸港口辖区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80%部分上缴中央国库,20%部分缴入所在城市对应级次国库,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港口建设费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2020年之前,唐山港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建设资金主要来自地方港口建设费。但自2020年12月31日起,国家停征港口建设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失去了稳定资金来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存在较大缺口,后续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无法得到保障。这是港区建设普通存在的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结合您的合理建议,我们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规定及《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关于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必要的资金投入的规定,建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出台我省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政策,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保障曹妃甸港区及我省其他港口的航道防波堤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同时,我市将与

上级省直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主动跟进,争取更多支持政策,助推我市港口建设高质量发展。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