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振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封闭及露天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公共场所母婴室的建设力度
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等制度文件,制定了母婴设施设计推荐标准和规范,推动我市的母婴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化运行。目前,我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158个,已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158个,配置面积2414平方米。主要分布在医疗卫生机构、商业中心、旅游景区、用人单位和汽车客运站,其中医疗机构母婴室设置占比最高,达到57个,配置面积983平方米。
二、规范封闭及露天公共场所母婴室标准
《方案》中,对母婴室设施配置、便民服务、设施位置等方面都做出规范要求,提出在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者日客流量超过2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点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母婴室。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母婴室的监督和管理
母婴室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个别母婴室资源利用不高的现象,如设施损坏、母婴室偶尔有关门等现象。我市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重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做好指导和监督。同时依据推荐标准,每年开展母婴设施标准化建设“回头看”、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及时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
四、在女职工较为集中的单位建设母婴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市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截至目前,我市已建省级“爱心妈妈小屋”268家,对外开放104家,对内使用164家。为了提高“爱心妈妈小屋”的服务品质,市总工会开展了“爱心妈妈小屋”评星评精工作。截至目前,全市现已评选精品“小屋”4家、星级“小屋”8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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