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我市医疗纠纷,减少群众跑路,畅通医疗纠纷投诉渠道,根据国务院颁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701号国务院令),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申请行政调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以上解决途径没有先后顺序,患方可自行选择解决途径。
二、医患双方选择“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超过5000元的医疗纠纷,建议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三、医患双方选择“申请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唐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位于高新区龙泽路与龙富南道交叉口北行100米。电话:400-616-8811;0315-5773078;0315-57730879
四、医患双方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依法向事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医患双方选择“申请行政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发生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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