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民通〔2018〕116号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基础,从现在起到2020年的未来三年,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低保、特困、因重病重残致贫返贫人口、困难老年人口所占比重越来越高,面临的兜底保障任务依然很重。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8〕1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个努力建成”和“两个率先”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安排部署,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不断完善和优化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切实发挥好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助力全市脱贫攻坚。
二、任务措施
(一)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要求,科学制定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购买辅助器具所需的必要费用、因患重病接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产生的自付合规费用、劳动就业所需的交通、培训等必要支出,依据相关票据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要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至少每季度复核一次,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在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确保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本人或供养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认定方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三)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要按照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设施改造,不断强化机构托底保障能力,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确保完成《河北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的任务目标。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四)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按《唐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产生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和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产生的支出型救助对象,按不同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我市当年城镇低保标准;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依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以月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困难持续时间来确定,临时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对于特别重大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救助意见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五)切实加强相关扶贫政策衔接。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落实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80周岁及以上贫困老人高龄补贴制度,推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引导、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资金、技术等帮扶。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搭建慈善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平台,切实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注意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精准防贫的作用。认真落实好《唐山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指导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唐扶贫脱贫〔2018〕15号)精神,推进防贫机制与低保制度有效衔接,加强对防贫对象(主要针对处于贫困边缘、贫困发生风险较高的非建档立卡低收入户和已脱贫但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不强的脱贫户两类临贫易贫特殊人群)的关注,及时将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防贫对象纳入低保、特困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因病、因学、因灾和交通事故等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降低致贫返贫风险。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交流会商,研究解决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民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经常性的开展农村低保、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信息比对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民政部门要在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清理行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扶贫办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掌握脱贫攻坚中社会救助需求情况,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督导,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采取下发督办函、通报批评、工作约谈等形式督促整改。强化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措施精准、作风过硬、管理规范。
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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